为了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 >> 和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 (教高 [2006]14 号)精神,(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专款专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 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 国家示范性高职等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专业建设为重点,经过三年建设,到 2008 年,使学院的办学实力更强,特色更加鲜明,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有较大提高,成为全国民政行业及湖南省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现代服务业技术服务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特别是在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奍模式、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创建办学特色等方面取得显进展,带动行业和区域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把学院建设成为以培养民政社会工作和区域现代服务业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主学特色,改革领先、管理先进的国家示范性高职等业院校,不断追求卓越,努力跻身世界一流高等职业院校行列。
第二条 " 中央财政决定设立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实施项目。我院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实行 " 统一规划、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 的原则。专项资金预算是我院总预算的组成部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专项资金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财务主管院长为总负责人。
第四条 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财务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调研、起草、汇总、编制,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2 .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3 .严格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
4 .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资金安全负责。
5 .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提交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财务报告。
6 .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上报教育部。
7 .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审计。
第五条 凡获得项目批准立项的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对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预算以内自主安排资金,同时有责任定期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费:是指项目学校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试制教学、实习实训设备,对现有教学、实习实训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 、专业建设费:是指项目学校建设工程中根据行业、企业岗位群需要开发课程,对现有专业课程进行改革和完善所发生的费用。
3 、师资培训费:是指项目学校建设工程中人员经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4 、其他:为落实建设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不可预见经费等。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第九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
1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办学方向正确,具备良好的师资、设备等条件,能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量社会紧缺的技能型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的系部。
2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3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章 报帐程序
报账程序仍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报帐程序进行报帐。
第六章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条:专项经费管理
1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由项目承担者提出详细的预算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预算立项,实行指标管理、专款专用。 重点学科建设与教学基本建设专项经费预算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校领导、财务处、留存各一份。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特殊情况应提出变更报告,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经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2 、学院财务处对专项资金安排专人管理,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
3 、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和实验室改造,应纳入学院的学院招标议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些还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资产管理员要对专项 资金仪器设备进行专门管理,要将购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家,进行建卡、登记、妥善保管。
4 、学院财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考核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所有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院财务、审计部门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院长和院长未签字的不得报支;违反项目规定的不合理支出不得报支;支出票据不规范的不得报支。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截留、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报帐。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有反映的问题要重点查处,以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
第七章 专项经费决算管理
决算管理,学院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学院上报决算及资金总支出情况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财务处
二 00 六年一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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