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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校园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校园师生员工安全和道路畅通,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道路是指校园内供行人、车辆行驶的道路。
  第三条 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是保卫工作部,其它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教职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章 行人及车辆管理

第四条 行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应多人并排走、围堆谈话,妨碍交通。

2 、不得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3 、行人穿越道路应该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4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骑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不得在非运动场地使用滑板、旱冰鞋、暴走鞋等代步工具或体育运动器材。

5 、任何非机动车均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反道逆行。

严禁骑车追逐、快车、曲折行驶;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严禁攀扶其他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或在主要道路上学骑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

6 、骑自行车不准带人。

7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时需下车推行。在学生上、下课时,服务长廊干道、新公寓(学生公寓三区)干道、休闲广场南面干道上禁止骑行。

8 、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任何车辆停放在绿化地、操场、办公室外侧走廊、宿舍楼道内及交通道路上。

第六条 驾驶 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9 、在校就读的学生禁止驾驶任何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电动自行车)。

10 、校园内主要道路上设置了交通标志、标线,车辆必须按规定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严禁在校内飙车;禁止超车、严禁鸣笛;禁止无证驾驶;禁止酒后驾驶;禁止在学院内学习(练习)驾驶车辆;禁止闯禁区。

11 、出入学院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保卫部值班人员的询问或检查,门卫人员有权不准可疑车辆出入学院大门,保卫工作部有权查询和查处。对不服从保卫工作部管理的机动车辆,门卫有权不准其进入校园。

12 、除公务用车、后勤服务车、施工用车以外,其他车辆一律不能通过服务长廊主干道出入校园,只能通过内环湖路或学生三区侧南大门出入校园。一律从环湖路经游泳池或学生公寓二区十字路口进入各停车场。

13 、所有车辆不能在下列时段内不得在休闲广场南侧主干道上通行: 7 : 50 — 8 : 10 、 11 : 55 — 12 : 15 、 13 : 50 — 14 : 10 (冬季)、 14 : 20 — 14 : 40 (夏季)、 13 : 50 — 16 : 10 (冬季)、 16 : 15 — 16 : 35 (夏季)、 18 : 50 — 19 : 20 、 21 : 00 — 21 : 20 。

14 、学校有重大会议、活动或外事接待任务时,保卫工作部可临时调整各种车辆行车路线或停放位置。

15 、特种车辆(包括押钞车、邮政车、各种施工车、救护车、“ 110 ” 警车、献血车等)经门卫许可后,可行驶、停放在校园的指定位置。

16 、商业门面、超市和食堂的送货机动车应按照保卫工作部规定的时间送货,在主干道上、卸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得离去,不得影响其它车辆和人流通行。

17 、接、送学院教职工子女的车辆(包括幼儿园的车辆)进入校大门后右转经环湖路至学生公寓二区十字路口,停靠在一侧空地上,迎送完毕后经原路返回。

18 、外来机动车,一般禁止在学院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应到保卫部办理登记后按指定地点停放。

19 、学生在校期间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学院。遇有特殊情况,须经门卫同意方可进入。

20 、车载物品出学院大门必须停车接受检查,公物必须出示相关部门的证明,私人物品需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登记。

第七条 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登记程序:

21 、学院各系部、处室公用车由驾驶员到保卫部申报登记,领取《学院公务用车出入证》。

22 、学院教职工及院内的家属和来校经商人员的车辆由车主持本人身份证、校牌、机动车行驶证到保卫部申报、登记、领取《教职工、从业人员机动车辆出入证》(含两轮摩托车及三轮摩托车),并到财务交纳“遵守校园交通秩序保证金”(汽车 200 元,摩托车 100 元)和场地使用费(每月 60 元 / 车)。未交纳保证金者将拒绝发放《通行证》。

23 、学校公、私机动车辆出入学院大门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出入证》,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出入。

24 、校外人员机动车辆因公、私事务进入大门时,由院保卫工作部门卫值班人员发放《机动车辆临时出入证》,出院大门的时候门卫值班人员凭证放行(含两轮、三轮摩托车)。

25 、《机动车辆出入证》每学年换证一次。持证人不慎遗失《出入证》时,应主动向保卫工作部挂失,并重新申报(第二次领证时需先向财务处交纳补办工本费二十元,凭收据到保卫工作部办理)。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及学生组织、学生团体摆设摊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阻碍交通。

第九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拆卸或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条 校园道路施工,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同意,报保卫工作部备案,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禁区的设置: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为 24 小时禁区。超市、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送货车辆在征得保卫工作部交通管理员检验同意后,按规定的时间段进出,交货完毕后应立即驶出,不得在区域内停留。宿舍在教学区的教职工、家属的车辆(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必须下车推行,否则禁止进入,汽车禁止进入。

 

第四章 停车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现有 5 个停车场,其服务对象分别如下:体育馆南侧停车场为外来公务、家住校外教职工、来院造访的车辆停放;运动场上方停车场为学院公务用车停放;一、二食堂和膳食服务中心中间停车场为食堂生活运输车辆停放;总务处、工会停车场为学院行政车辆停放;办公楼后侧停车场为校车和摩托车、自行车停放;软件学院一侧停车场为软件学院、实训基地上课、联系业务的车辆;院大门左侧停车场为服务长廊、外来人员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中心花坛西北角停车场为本院教职工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学生公寓三区南侧停车场为食堂、超市车辆停放。

第十三条 固定车位由保卫部、总务处划定,车辆持有者到保卫部申报和财务处交纳相关费用。公、私车不得占用他人车位,必须停放在固定车位。

第十四条 未办固定车位的私车在校园过夜,可停放在体育馆南侧车坪。超过 23 : 00 时,请按 5 元 / 次交纳场地占用费。

 

第五章 交通违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照物品价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规乱停、乱放的车辆,以及校园内超速行驶、违章行驶、乱鸣喇叭或驶入禁停路段的各类车辆,由保卫工作部通知学院财务处及违章当事人在交纳的“遵守校园交通秩序保证金”中扣除罚款,超额部分将在工资中扣发。

对教职工家属及来校探亲访友人员的车辆,由保卫工作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驾驶员及财务处在被访者(教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对违章车辆的处罚标准每车次 20 元 -100 元(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第十七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及家属,保卫工作部将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参加人员需交纳规定的学习费用。

第十八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院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不服从保卫工作部交通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行公务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校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道路交通肇事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均由保卫工作部负责。重大事故与涉外事故由保卫工作部上报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校内交通电话报警电话: 5678110 。

第二十一条 对校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视情节、后果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处罚、校纪处分等处理。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由保卫工作部上报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通知保卫部门,听候处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保卫工作部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为广大师生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法。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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