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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管 理 制 度 一、请假制度
1、事假:
(1)、教师因私事请假为事假。事假以半日起算,事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课。事假15天以内的扣岗位津贴数=当月岗位津贴÷30×天数;15天以上的扣除全月岗位工资。
(2)、事假期间教师的工资待遇:事假期间,系办按第一条扣除其岗位工资。特殊情况须请1个月以上事假的,按《民院考勤条例》规定执行。
2、病假:
(1)、教师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同意,可以休病假。超过3天按《民院考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教师在寒、暑假(婚、丧假)或因公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须持当地正规医院诊断书、病历和药费收据到系办补办请假手续。除以上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异地病休证明,否则视情节,按事假或旷课处理。
(3)、病假期间的教师待遇,按学院岗位工资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4)、病假涉及调课的,经系主任同意,不扣工资,按调课制度执行。但病假调课超过16节者,不能参与期末考核一等评定。
3、婚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法定条例执行。
二、 课间考勤制度
1、 迟到、早退:未按作息时间表规定的时间按时上班、下班的为迟到、早退,如发现有迟到、早退者,经核实,每次扣25元。
2、 旷课:在任教时间内,无故缺席者为旷课。如发现有旷课者,经核实,每节课扣100元,并上报院教务处,作教学事故处理。
三、 会议考勤制度
1、 会议制度:学院大会、全系大会未经请假而无故缺席者,每次扣25元,未经请假无故迟到、缺席教研室会议或活动者,每次扣50元。
2、 每期开学前一周教职工应主动与系办或教研室联系,否则有关变动影响到出勤、开会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四、 处罚制度
1、 有任何迟到、早退者不得参与期末考核一等的评定。
2、 累计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有迟到、早退者,期末考核直接评为四等。
3、 无故旷课一次期末考核直接评为四等。
4、 发生教学事故的期末考核直接评为四等。
五、 参阅
1、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文件长发[2002]40号,关于颁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民政岗位工资改革试行方案》(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2、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工资改革试行方案》(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3、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文件长院发[2002]31号,关于颁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考勤条例》的通知
4、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文件长院发[2002]35号关于颁发教学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包括三个管理办法
备注:系办制度及考核条例都是以学院相关文件为基准订制量化,有任何疑问请参阅院办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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