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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及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是高等院校三大功能之一,是高等院校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为了充分发挥我院科研工作的功能,促进我院科研工作上新台阶,推动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争取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对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分解并进行统计,以得分情况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科研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作为科研人员、教师、管理人员晋升职称、年度工作考核、享受高学历高职称待遇时的依据之一。科研工作量未达到定额,不能以教学工作量补充。

 

第二章  基本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  教学岗位、非教学岗位人员额定科研工作量按下列标准规定的科研积分标准执行。

1、教师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

      

 

 

 

 

额定工作量()

150

100

40

20

2双肩挑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

系、处内各级双肩挑人员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按同等职称教师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2核定。

3、考虑到科研工作的连续性,对年度超过基本科研工作量的部分,可按超额部分积分的50%转入下一年度。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第六条  个人科研工作量作为年度科研考核和发放科研奖励的依据。个人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为:G=fX+∑fC+∑fF+∑fJ+∑fZ

其中:G    个人科研工作量积分;            X    承担科研项目分;

 C    科研成果分;                    F    争取科研经费分;

  J    科研成果获奖分;                Z    科技成果转让分;

  f    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系数。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分值及有关系数

第七条 承担各类科研(含教学研究)项目的工作量分值(X)

等级

项目类别

单位

标准分值()

A

国家自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

1

400

B

其他国家项目

1

200

C

省(部)级基金、规划项目

1

160

D

其他省(部)级项目

1

120

E

地(市、厅)级基金项目、横向协作项目

1

100

F

地(市、厅)级指导项目

1

60

G

院级项目

1

40

注:各类科研项目获得立项计50%的分数,通过结题评审计50%的分数。

第八条  完成各类科研成果分值(C)

1、书籍类分值:

等级

类别

单位

标准分值()

A

国外出版的学术专著

1

200

B

国内出版的学术专著(含港、澳、台地区)

1

170

C

编著、译著、工具书

1

120

D

科普类书籍

1

60

E

其它书籍(含个人文集、小说、个人画册)

1

40

注:丛书登记时,按相应书籍类别划分,参加人员只涉及丛书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不在登记范围之内。丛书只按标准分值计算。

2、教材类分值:

等级

类别

单位

标准分值()

A

省(部)级及以上的规划本科及以上教材

1

100

B

省(部)级及以上的规划专科教材

1

80

C

公开出版的本科及以上教材

1

70

D

公开出版的专科教材

1

50

E

公开出版的教辅、实验实训教材

1

40

注:只有由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同意出版的本院使用的教材、全国公开发行的具有统一书号的大专以上教材参与计分。凡在封面或前言中注明有“教材”、“教程”、“讲议”等的均按教材处理。未注明使用对象层次的教材按D等计算。各类教材字数超过50万字的按标准分值的120%计算,字数少于20万字的按标准分值的80%计算。

再版教材按以上规定标准分值的50%计算。个人得分按第十三条第二款分配,人员数只计算主编。凡是同书名,内容相似,不同书号的按再版处理。

3、论文类分值:

等级

       

单位

标准分值()

A

附件A中A类指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篇

1000

B

附件A中B类指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篇

300

C

附件A中C类指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篇

200

D

一般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篇

40

注:各类论文不论字数多少,自然科学类论文按125%计算,社会科学类论文按实际分计算。连载论文按一篇计算。

4、论文被转载、文摘的分值

等级

       

单位

标准分值

A

附件B中A类指定刊物转载、文摘的论文

1次

150

B

附件B中B类指定刊物转载、文摘的论文

1次

60

C

附件B中C类指定刊物转载、文摘的论文

1次

18

D

附件B中D类指定刊物转载、文摘的论文

1次

8

注:论文转载和文摘按实际计算,即不同期刊转载可累计计算积分。

5、应用类分值:

等级

类别

单位

分值

A

国家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被应用

1

500

B

获得发明专利的成果被应用

1

250

C

省、部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被应用

1

200

D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被应用

1

100

E

地市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或横向协作项目被应用

1

80

F

院级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被应用

1

30

G

获外观设计专利或自选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被应用

1

20

注:成果被应用要提供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等。

6、其他类分值:

等级

       

单位

标准分值()

A

附件AB类期刊上发表的体、音、美作品

1页

90

B

附件AC类期刊上发表的体、音、美作品

1页

30

C

一般公开期刊上发表的体、音、美作品

1页

8

D

附件C中规定的其余其他类成果

1页

3

注: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的实际得分按该作品在页面中所占比例乘以一页(16开本)的标准分值计算,封面设计及各种插图不予计算。

第九条  争取科研经费分值(F)。争取的预算外科研经费按15/万元计算科研经费分。科研经费金额以科研处每年实际进账金额数计算。

    第十条  科研成果获奖分值(J)。

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余

A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教学研究成果奖

 

1000

600

400

200

B

国家级其他奖种

 

500

300

200

100

C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教学研究成果奖

200

120

80

50

30

D

省(部)级其他奖种

100

60

40

25

15

E

市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院教学研究成果奖

50

40

30

20

 

F

各类协会、学会奖励

14-12

11-9

8-6

5-3

 

注:F等是指协会、学会等所评的以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为基础的奖励,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计分分别对应高、中、低三个档次。另外,中国美术家协会按B等计,湖南省美术家协会按D等,长沙市美术家协会的获奖成果按F等中最高分计。学生获得各类竞赛奖励,不计算指导教师的科研积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分(Z)。科技成果转让分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费得分及科技成果推广得分。

1、科技成果转让得分根据科技成果转让费金额按15/万元计算。科技成果转让费得分由被转让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得分。

2、科技成果推广得分根据科技成果转让费金额按10/万元计算。科技成果推广得分由项目推广的主要人员得分。

3、科技成果转让费金额以科研处实际进账数额计算。

 第十二条  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第一完成人工作量占该项积分的60%;其他成员工作量占该项积分的40%,按参与人数平均分配。

 

第五章  科研奖励

在完成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对取得以下成果的将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课题类、项目类、鉴定类、获奖类、专利类。对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者,则不享受该年度内所获得的各项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1、课题类:各级政府部门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立项的科研课题奖励如下:

课题类别

文科类奖励资助金额(元)

理工科类奖励资助金额(元)

重点及以上

20000

25000

一般资助

15000

20000

一般课题

12000

15000

重点及以上

15000

18000

一般资助

10000

12000

一般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