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及加班费核发制度
为规范加班及加班费管理,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实行岗位工资,一般情况下不计加班。凡工作性质要求需常规值夜班或双休日上班的,其工作辛苦程度在岗位工资中体现,不另计加班。
二、上班时间内应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日常工作一般不存在加班。特殊工作任务需加班的,部门负责人须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
三、上级规定的政治敏感期、特别防护期的稳定值班及出现紧急情况,根据需要,临时安排值班,计作加班。
四、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凡工作人员上班或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加班天数。
五、行政人员暑假休息20天,寒假休息10天。在不影响本部门假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加班(含节假日加班)应尽量以多休息相应时间来冲消。
六、加班费以每人每天20元计算。
七、凡经费包干部门,其人员加班费由包干经费列支;经费未包干部门,加班费由学院财务支付。
八、加班情况每半年由办公室统计一次,并发放加班费。统计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
九、凡单独发放了补助的加班,不再发放加班费。
加班及加班费核发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规范加班及加班费管理,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以下几点补充规定:
1、学院实行岗位工资,上班时间内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日常工作一般不存在加班。全体院领导、中层干部一律不报加班。
2、凡工作性质要求需常规值夜班或双休日上班的,其工作辛苦在岗位工资中体现,不另计加班,如总务处水电班、公寓办、保卫部属24小时轮班制,不报加班。
3、国家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十一、春节,凡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上班或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天算二天,临时工算一天。
4、经费包干部包干部门加班费一律由各部门参照学院规定从包干经费中支付相应加班费。
5、临时工寒暑假期间一律不报加班,上一天班发一天工资。
6、学院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值班的部门,计作加班,标准为20元/天,每晚10元/晚。
7、行政人员暑假休息20天,寒假休息10天,在不影响本部门假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加班(含节假日加班)尽量以多休息相应时间来冲消。
8、凡单独发放了补助的加班,不再发放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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