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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院各类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学院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各类党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学院党政印章、党政领导名章,学院各处、室、系、部公章及院内其他行政印章。

 

第二章学院党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

  • 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用印。
  • 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用印。
  • 出国政审用印。
  • 党委介绍信用印。
  • 其他事由用印。

第四条“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范围:

  • 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 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 学院介绍信用印。
  • 其他事由用印。

第五条院领导名章使用范围:

  •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进修)证书、聘任证书等用章。
  • 以院领导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章。
  • 院领导本人许可的其它用章。

 

第三章学院党政印章使用程序

第六条以院党委和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院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

第七条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审核并留底,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第八条毕业(结业)证书用印由就业办审核,学生成绩单用印由教务处审核,进修证书、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用印由培训部审核,聘任证书、工作证等用印由人事处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指定专人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用印。并将名册一份交院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第九条有关证明、证书、聘书等用印,由有关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条凡以学院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经院长办公室、审计监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一条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等,须经科教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以学院名义向校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必须由专人统一送院长办公室办理用印。办理各种报建手续须加盖学院印章的,必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人事处、外事办及保卫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四条以学院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由财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五条凡需开具学院证明、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校内各类人员,应向学院办公室出示本部门证明或介绍信(注明前往人员的姓名与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或《用印申请单》方可开具院级证明、介绍信并办理用印。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不得邮寄介绍信。

第十六条教职工因私需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院级公章的,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送院长办公室审核办理。非本院职工、有工作单位的本院教职工家属,外出或其它事由,不属学院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到院长办公室审核并开具所需证明。

第十七条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院办公室主任或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八条除学院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和院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外,其他用印均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第四章学院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各类印章须实行专管专用。院级印章由院办公室机要员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院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二十条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除院办公章外,各部门的行政公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

第二十二条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第二十三条学院各部门公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公章的刻制与发放

1、经学院批准成立的院内机构,须持学院文件,到院办公室办理有关印章刻制手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

2、印章刻制好后,有关部门派专人到学院办公室领取,学院办公室留下印模,新设机构公章即可启用。

3、因机构更名,需重新刻制公章的,新印章刻制好后,使用部门应携带旧章到学院办公室办理以旧换新手续,旧章由学院办公室验收留印模后,交院档案室保存或注销。

(二)各部门公章的管理

1、各部门公章必须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公章的使用负总责。

3、各部门要加强对公章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规范使用程序。

4、各部门公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照章办事,并认真做好公章使用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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