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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公文(含工作资料)发文程序
根据2000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就学院公文发文程序规范如下:
1、公文草拟
指根据需要和领导指示初步拟定文稿。学院发文由办公室草拟:涉及各业务处室职责,需要由学院统一行文的,由职能部门草拟文稿。
2、公文审核
指对草拟文稿的审核。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看是否确需由学院统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不需由学院统一行文的公文,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由业务处室以部门名义自行发文。
3、公文签发
指将经审核的文稿交领导签字,批准发文。院级行政公文由院长发,党务公文由党委书记签发,某特定业务范围的行文,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主管副职院领导签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经授权的副职院领导签发。
4、公文登记
指确定发文后,编制公文文号,登记公文名称、发文日期、数量、发放部门等。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
5、公文复核
指公文正式印制前对文稿的校对、核稿,重点是看: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由办公室负责。
6、公文缮印
指公文的印刷与装订。公文印制超过30份由教务处文印室负责。
7、公文用印
指公文的盖章。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办公室主任签核。
8、发文
指将公文发放到相关部门。校外发文分为送达与邮寄两种,校内发放文件须有部门负责人签收。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
9、公文归档
学院发文由办公室档案员及时归入学院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各业务处室自行发放的文件,应及时报备办公室,并按《兼职档案员制度》的规定,向学院综合档案室送交归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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